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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1-08    作者: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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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基层性,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贵州省工会条例》《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房屋和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字画、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数据资产、软件、网络资源、特许经营权)、投资、借款等。

货币形式的资产使用管理,按照工会预算、资金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以下简称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各级工会的范围包括总工会(以下简称省总)、地市级工会(含省产业<行业>工会)、县级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其他基层工会组织。本办法所述县级以上工会均含县级工会。

第三条  工会资产是属于工会所有的社会团体资产,其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要求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所辖工会资产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资产管理事项,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是全省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工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会应落实分级管理工会资产责任,设立或明确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明确资产监管范围和职责权限,对本级工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基层工会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工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各级工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县级以上工会分管资产工作领导及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就管辖范围内的资产总体情况、重点工作、待完成事项、遗留问题等进行交接,书面交接材料经双方签字后,作为资产管理资料存档。

第六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全总有关工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指导改革发展,组织开展工会企事业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对工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负责编制工会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组织开展资产盘点清查、统计调查、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工作;

(四)根据本级工会授权,履行本级工会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对本级工会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组织开展本级企事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监督其落实工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负责对下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履行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职责。

 资产配置

第七条  资产配置是指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经费承受能力,通过调剂、购置、建设(包括新建、重建、改扩建)、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明确资产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预算批复配置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要结合本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求,厉行节约,合理配备。严禁通过举债或融资方式筹措资金。

第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参照上级工会采购管理相关文件,健全完善本级招标采购制度,并在配置资产时严格执行。

第十条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工会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依法依规配置和管理使用无形资产,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确保无形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十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按照程序报批。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购置资产和会议或活动形成的资产(包括职工活动形成的字画、手工艺品等)按财务管理要求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外事(含港澳台事务)活动赠品按财务管理要求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  各级工会缺少必要的职工服务活动场所,应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工会组织可在政府提供场所支持的基础上,通过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方式加强职工服务阵地建设。如当地政府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必要的职工服务阵地,不能满足当地职工活动需求的,各级工会可在政府支持下购置或新建职工服务阵地。购置或新建职工服务阵地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楼堂馆所建设、基本建设的有关管理规定,符合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要求。

(二)拟建项目获得当地党委、政府明确支持,纳入当地公共服务体系,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运行经费保障。  

(三)根据职工需求和工会实有财力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运营分析论证,做到建设规模适度,功能配置合理,确保财力可承受、服务可持续。

(四)项目的建筑结构、功能布局适宜服务职工群众,地理位置合理,交通便利,原则上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

(五)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有明确保证,达到总建设资金的100%。筹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补助、工会本级投入资金、上级工会补助、社会捐赠等。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新建项目应当避免除政府(含政府平台企业)资金外的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六)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办理工会内部立项审批、列入年度预算后,由项目产权人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组织项目实施,办理竣工结算决算、不动产权证等全部手续。

(七)购置或新建事项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口规模、服务半径、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文化设施总体布局、政府补助和本级财力状况等因素。地市级工会已有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县级工会已有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职工服务阵地的,或存在职工服务阵地对外出租、闲置等未充分利用的,原则上不再购置或新建大型职工文体设施。

各级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全总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各级工会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不得在资产闲置、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建设同类资产。

第十三条  工会内部立项审批按以下工作内容和程序办理: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等,涉及地方政府规划审批的项目应附政府意向性相关文件资料等。项目建议书由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预审后,报本级工会党组织研究审批。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充分论证项目建议书相关内容,全面分析论证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提出投资估算、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的依据,由建设单位报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或评审,并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逐级报各级工会党组织研究审批立项。 

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外部立项,向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申办规划许可、用地手续等,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  工会企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根据单位需要和捐赠资产性能统筹安排使用。

 

 资产使用

第十  工会资产使用是指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合作等行为。

工会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内部管理制度与流程实物管理部门对实物资产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会资产出租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以及全总有关规定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闲置资产,经单位领导班子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依据资产管理审批权限履行出租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经批准出租的工会资产不得转租。

不得向工会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借不动产。

第十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出租工会资产,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公开招租

不得在资产闲置、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建设同类资产。

第十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向工会系统以外的单位出借资金、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

县级以上工会之间、县级以上工会对其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借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借出方不得收取借款利息。同级工会之间借款事项,须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各级工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会行政性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工会事业单位不得利用房屋类资产对外投资。工会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买卖股票、期货、基金、公司债券、信托产品等购买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违反法律的投资事项。

 

 资产处置和收益

二十  工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工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建设,地方城乡规划调整等政策性搬迁涉及的资产;

(四)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引起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处置工会资产的产权交易,特别是向工会系统外转让,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当地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政策性搬迁除外),不得私下交易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交易收入(残值)要及时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于长期积压的待处置资产,应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规定权限内予以处置,切实解决销账难的问题。

第二十  工会资产置换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采用产权置换方式,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整体部分政策性搬迁。工会不动产置换主要包括政府城市拆迁征收、解决工会房屋建筑安全问题等情形,工会不动产的置换对象应优先考虑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不动产被列入政策性搬迁、新建事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政策性搬迁(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意见;或者工会房屋鉴定为危房,鉴定结果明确建筑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政府支持工会解决房屋建筑安全问题的相关文件、纪要。

(二)新址应当处在城市区域中心地带、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或职工聚集区,地理位置合理,交通便利。

(三)新址的房屋、土地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权属证明齐全,房屋、土地价值不得低于原址价值。以新建房屋置换的,根据竣工决算认定房屋价值;以现有建筑置换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价值。共有土地情况下土地范围应当明确。

(四)新址的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建设规模应当适宜服务职工群众,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条件。新址为现有建筑的,应进行安全鉴定,具备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合法、合规证明;在新址建设房屋用于置换的,应由政府主导、工会参与,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

(五)签订资产置换协议,按照资产置换的有关要求,对置换资产应具备的条件、置换程序、价值评估、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进行明确。

(六)原址的房屋移交,应当在新址的房屋、土地具备可使用条件,且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凭证、手续和拆迁补偿资金后办理。

(七)新址置换或建设资金应当有保证,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偿转让所得、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达到置换价值或总建设资金的100%。

第二十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提供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提供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并进行账务处理: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呆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  工会资产收益,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以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资产收益,纳入工会经费统一核算与管理,不得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等。

 

 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报告

第二十  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是对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向政府部门申请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工会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时申请、办理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工会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  工会资产实行统计报告制度。全国工会资产统计调查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各级工会执行《全国工会资产统计调查制度》,负责所辖工会资产的统计调查,核准数据后逐级上报。

第二十  县级以上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定期向上一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所辖工会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按照全总明确和规范的报告范围、分类、标准,准确、及时报告所辖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年度建设和投资计划,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确保年度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

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财务状况、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重大事项等情况。

 

 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

三十  工会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或本级工会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工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制度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  各级工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每五安排开展一次全面性资产清查工作。

固定资产盘点结果与财务账存在差异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盘盈、盘亏的库存物品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入账或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相应增加、减少资产基金。对于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当上缴财务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三十  各级工会进行资产清查,应按规定程序报本级工会党组织批准后组织实施,清查结果向本级工会党组织、上一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工会企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按规定程序报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清查结果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会资产评估工作,由产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在清产核资、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拟处置资产实际情况,结合市场价值,对以下情形的资产进行评估:

(一)单位取得的没有原价值凭证的资产;

(二)工会资产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交易;

(三)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工会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  工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年。

各级工会作为产权人的资产评估项目,纳入三重一大管理范围,由其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并经本级工会党组织批准。

各级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的资产评估项目,纳入三重一大管理范围,经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负责备案。

上级工会或其他报告使用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必要时可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三十  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也可以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资产评估备选机构库中以随机方式选择确定。对未经批准,不按照规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不予核准或不予备案。

 

 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三十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制度。定期对房屋和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破损、脱落、变形、故障等问题进行评估,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制定维修或更新改造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  维修应当以能修则修、应修尽修、以修为主、全面养护为原则。按照房屋和设备设施的完损等级和修理范围,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修。

日常维修是指房屋和设备设施完损等级为完好房和基本完好房的,对房屋和设备设施一损害进行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外立面、屋面、室内的面层修补、局部补漏等;水、电、暖、气、电器等设备设施的故障排除及零部件维修;绿化铺装的面层修补、个别苗木的更换、绿化设备的故障排除及零部件维修等;家具设施的修理等。大修是指涉拆换主体构件或设备设施系统的修缮工程,恢复其原有功能和性能,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修复;屋面大面积维修或翻新;外墙大面积修复或翻新;水、电、暖、气等系统基础设施的全面维修;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害修复等。应当根据房屋和设备设施实际使用情况和损坏程度,及时启动局部大修或全面大修。

第三十  更新改造是指进行一定规模的改造,以完善性能、提升效率、适应新需求或实现功能优化包括但不限于保留部分主体结构进行的改建,新增功能区,新增大型设备设施,独立或系统性设备设施的更换等。

更新改造坚持聚焦主责主业、服务职工群众原则,能显著提升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经营绩效。同时量力而行,力戒不切实际的高、大、上

第三十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规定,对房屋、设备设施足额计提折旧。日常维修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费用,大修和更新改造支出应进行资本化。支出进行资本化的,应作为原有房屋、设施设备的新增价值统一管理。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房屋、设备设施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规定应提尽提折旧积累资金。折旧积累资金应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大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四十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折旧积累资金、产权单位自筹资金、工会经费补助、财政资金支持等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保障渠道,优先保障工人文化宫、工人疗养院等职工服务阵地。日常维修所需资金由产权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大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资金由折旧积累资金保障,折旧积累资金不足的可以通过本级工会补助、上级工会补助和争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等多渠道保障。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确保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工会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第四十  各级工会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坚持党的领导和法人治理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工会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企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十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履行管好用好工会资产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资产监管制度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监督管理、风险控制、投资、资产出租出借、对外合作等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资产监督管理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和党组织集体决策,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  健全完善工会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工会企事业单位考核目标应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突出不同类型工会企事业单位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年度为考核期,也可根据需要由各级工会确定考核期。

第四十  健全权责利相统一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经营业绩考核全覆盖。

各级工会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工会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人薪酬分配挂钩,并作为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  各级工会采取以事定费、购买服务、专项补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编列专项预算,支持工人文化宫、工人疗养院等工会企事业单位承办职工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疗休养、互助保障、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活动。探索建立工人文化宫联盟等共建共享机制,创新发展职工服务阵地,为职工提供多层次、高质量公益性服务。鼓励工会企事业单位积极争取社会资金以赞助、捐赠、冠名等形式参与公益活动。

第四十  各级工会根据中央及全总有关规定,决定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分立、合并、改制、撤销、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重大事项,审核批准重组、转企改制、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属工会企事业单位章程。

第四十  各级工会可按照行业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的原则,对所属同类同质工会企事业单位进行整合重组,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严格控制新增企业的设立。

各级工会可对产权关系清晰、管理较为规范的所属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工会独资企业、社会组织等进行工会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单位授权期间形成的工会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工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十  各级工会对公益服务职能发挥不明显、主责主业不突出的工会企事业单位,或资不抵债、停业停产、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和其他需要改制退出的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实行有序退出。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  省总审批事项:

(一)县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工会资金、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及以上、不足一万平方米的不动产购置、新建、重建和改扩建事项,或地市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工会资金、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及以上、不足两万平方米的不动产购置、新建、重建和改扩建事项,或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工会资金,投资金额在一千万元及以上、不足一亿元的不动产购置、新建、重建和改扩建事项(含股权形式收购)

(二)地市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会资产对外投资事项;

(三)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因省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调整,无法承担职工服务阵地功能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向工会系统以外出售出让土地、房屋建筑物事项;

(四)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以及连同地面附着的房屋建筑物,采用产权置换方式,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整体或部分政策性搬迁事项;

(五)省总本级向工会系统以外捐赠资产价值低于五百万元事项,地市级工会向工会系统以外捐赠资产价值三百万元及以上事项,送温暖、送清凉、慰问、帮扶、对口支援等工会专项工作及对遭受自然灾害等地方政府的捐赠除外;

(六)地市级工会本级行政事业性资产变更为企业资产事项中涉及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事项;

(七)地市级工会转让所属企事业单位全部工会股权,转让部分工会股权致使工会不再拥有独资地位,转让部分工会股权致使工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事项等。

第五十条  全总审批事项,按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2511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在全总、省总审批范围内的购置和建设不动产、不动产与工会系统外置换以及对外投资事项,由地市级工会审批,在完成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不需上级工会审批的资产管理事项由各级工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凡报送省总审核、审批的资产监督管理事项,申报工会应当履行分级监管职责,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的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意向性协议、合同草案、不动产权属证明、资金来源说明等材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要求

(二)申请事项是否具备服务有效性、经济合理性,包括区位优势、建设规模、功能规划,概算编制和核定,资金来源构成,工会经费保障能力,服务职工群众覆盖面、普惠性、专业性、便利性,服务内容、能力和水平等

(三)申请事项是否明确运营机制、方式和绩效,可持续性措施,分阶段落地计划,量化长期收益预期,确保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实现职工服务阵地设施完好、内容优质、线上线下、物尽其用,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持续优化

(四)申请事项是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合同、协议的内容条款,以及潜在的法律纠纷、资产瑕疵、舆情风险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评估。

第五十二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事项的报批程序:

(一)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辖工会资产监督管理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备案。需报上一级工会审批的事项,须经本级工会党组织审议同意后上报

(二)上一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对下一级工会报送的请示事项进行审核,提请同级工会党组织审议同意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上报,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请示事项须一事一报,一事一议,不得将同一请示事项拆分上报,规避审批权限

(三)已批复的请示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对原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确定的地点变更,土地面积、建设规模、资金投入增加5%及以上等)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四)未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报批,或未经批复同意已经执行的事项,不予补报补批。

第五十三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会资产档案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全总、省总批复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事项,在实施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须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

 

第十  监督检查

第五十  各级工会应坚持资产监督管理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检查制度。

第五十  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下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下级工会资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工会经审组织审计监督,企事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和任期内自觉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五十  各级工会在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工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工会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作弊、暗箱操作,资产使用、处置过程中造成工会资产流失;

(四)截留资产使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五)其他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总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工会主管部门违反第五十八条规定、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    

第五十  本办法由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六十  自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工办字〔202412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布的其他有关工会资产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贵州省总工会办公室

一审:毛静静

二审:张婷婷

三审:陈  智